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郭文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參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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