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72號
PCDV,111,司促,2072,202201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陳姿旻
債 務 人 高兆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與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壹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