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晨峙即王哲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晨峙即王哲韋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
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1月17日止累計67,345元正未給付,其中66,87
0元為本金;38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870元 王晨峙即王哲韋 自民國111年0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