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19號
PCDV,111,司促,2019,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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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許志成
債 務 人 連俊韋晶品冷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柒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75元 連俊韋晶品冷飲店 自民國110年7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8月4日止 年息1.73% 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5日止 年息2.03%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3% 002 新臺幣 187,796元 連俊韋晶品冷飲店 自民國110年6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8月4日止 年息1.73% 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5日止 年息2.03%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3%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75元 連俊韋晶品冷飲店 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2.03%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4日止 按年息3.03%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03%之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187,796元 連俊韋晶品冷飲店 自民國110年7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8月4日止 按年息1.73%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2.03%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 至民國111年1月4日止 按年息3.03%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03%之百分之二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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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