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80號
PCDV,111,司促,1980,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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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信錩即陳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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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