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06號
PCDV,111,司促,1906,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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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沈煥博
債 務 人 黃柏森黃少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少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元,及其中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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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