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75號
PCDV,111,司促,1875,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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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志平於93年06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9,216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21元 謝志平 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7808元 謝志平 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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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