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朱英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陸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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