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方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方佩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3日止累計28,451元正未給付,
其中26,257元為消費款;2,19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57元 方佩君 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