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8號
PCDV,111,司促,1798,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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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羽珍劉雯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羽珍劉雯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3日止累計35,30
2元正未給付,其中33,107元為消費款;2,195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07元 劉羽珍劉雯萍 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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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