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57號
PCDV,111,司促,1757,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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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黃元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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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