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1號
PCDV,111,司促,164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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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李宗益
債 務 人 呂易隆呂承修之繼承人


呂易展呂承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承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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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