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45號
PCDV,111,司促,1545,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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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閎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恆杰




債 務 人 石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肆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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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