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6號
PCDV,111,司促,1526,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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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景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
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
敘明。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7,49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7年12月14日清償完畢
,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73%,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1.5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
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0月14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7元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1:房屋貸款約定書。證2: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陳景豐 自民國110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陳景豐 自民國111年 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1年 1月5日起 至民國111年 5月15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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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