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6號
PCDV,111,司促,1516,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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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耀國林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
其中伍萬柒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耀國於民國94年01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9,07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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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