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4號
PCDV,111,司促,1434,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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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雅安謝燕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雅安謝燕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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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