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07號
PCDV,111,司促,1407,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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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邵欣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
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邵欣潔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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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