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8號
PCDV,111,司促,1348,20220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雅茹


債 務 人 黃中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零
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參
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