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2號
PCDV,111,司促,1312,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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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智軒廖月淑之繼承人


鄭天和廖月淑之繼承人


鄭智偉廖月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天和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軒廖月淑之繼承人
鄭智偉廖月淑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智軒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鄭天和
案外人廖月淑(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90,791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查案外人廖月淑已於民國107年02月22日辭世,債務人鄭
智偉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
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
廖月淑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鄭智軒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42,7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鄭天和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鄭智偉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廖月淑之遺產範圍內與鄭智軒向債權人負連帶清
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88元 鄭天和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軒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偉廖月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42,788元 鄭天和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軒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偉廖月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88元 鄭天和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軒廖月淑之繼承人、鄭智偉廖月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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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