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號
PCDV,111,司促,12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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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劉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9944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5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09944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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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