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成幟即黃惠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成幟即黃 惠聰住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又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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