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2號
PCDV,111,司促,1062,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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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吳星辰


債 務 人 李欽翰(原名:李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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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