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尹楷堯
被 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被 告 羅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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