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2號
PCDV,111,勞補,22,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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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傅仁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為勞動
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76元(含國定假日未休工資22,
660元、例假日加班費13,696元、延長工時加班費96,360元
、未予提撥之勞退金差額3,9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即960元
(計算式:1,440元×2/3=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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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