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5號
PCDV,111,亡,5,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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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賴文宗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賴文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 樓,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 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文宗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係80歲 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9年10月1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 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賴文宗戶籍資料、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 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 110年9月6日移署資字第1100092852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10年9月8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691258號函、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110年9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122733號函、新北市 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6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8760號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140 4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 新北○○○○○○○○110年9月3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2195號函、 新北○○○○○○○○親屬、鄰里長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在卷為憑 ,經本院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賴文宗之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入出境紀錄、勞保與就保投保紀錄,查知 其勞保及就保於失蹤前之67年9月6日已退保,除此之外均查 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賴文宗之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勞保及就保投保資料可憑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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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