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翁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57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翁富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7月21日 10,000元 B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