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16號
PCDV,110,除,616,202201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李榮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胡國政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中正分行 110年7月31日 新臺幣 3萬2800元 CS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