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8號
PCDV,110,重訴,148,202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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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中
張京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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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