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 告 蔡欣倪
被 告 吳顏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 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 ,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 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 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或基 於某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始足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 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 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 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 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 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參照)。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 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甚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道歉,並不隨 意餵養流浪貓,且不結紮輕賤生命」,並未明確一定、具體 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原告於訴狀內復未表明本件起訴請求 被告道歉並不隨意餵養流浪貓且不結紮輕賤生命之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亦未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 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又依原 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
判決,其要件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命 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可查,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非合法,在法律上亦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