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42號
PCDV,110,訴,2142,202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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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張勛


被 上訴 人 陳雙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另有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啟事
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2,600元(計
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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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