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17號
PCDV,110,訴,2117,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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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7號
上 訴 人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被 上訴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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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