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志茂
黃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權會會議決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