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13號
PCDV,110,訴,1413,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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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林商彥



訴訟代理人 林巧敏
被 告 北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不 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為公司與董事間 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 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分別定 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 有徇私之舉。經查,原告於起訴時仍經登記為被告之董事, 而被告之監察人為林政揚乙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43至49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之監察林政揚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 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109年度台上字 第24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原欲辭任被告 公司董事職務,惟因被告公司遷移新址不明致原告終止委任 關係意思表示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嗣原告任期屆滿,然在 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中仍列於被告董事之列,此攸關原告對 被告是否有身為董事之權利義務關係,足見兩造間之董事委



任關係存在與否,確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且此項不明確亦非不得以確認之訴予以排除,揆諸前揭判 決意旨,應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三、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擔任被告公司董事一職,任期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1 10年8月1日止,原告近期因公務與私人事由,及生涯規劃, 原於任期屆滿前,於110年3月24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設於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址,惟遭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 ,迄至110年8月1日原告任期屆滿後,被告仍將原告列為公 司董事,致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即有不明確之危 險,而有確認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等規定提起本 件確認訴訟等語。併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 自110年8月2日起不存在。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 其受被告委任自107年8月2日至110年8月1日擔任被告董事, 任期尚未終止前雖已發函向被告表示辭任董事乙職,卻因被 告遷移新址不明而遭拒收,致終止委任關係意思表示未能送 達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彰化曉陽郵局存證號碼000048存證信 函、遷移新址不明之退件信封、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表存卷可查(本院卷一第17至23頁)。又原告於 提起本件訴訟時,任期早已於110年8月1日屆至,然仍列於 被告董事,又原告以本件起訴狀再次向被告表達已無續任董 事之意,起訴狀繕本亦於110年12月15日送達予被告之監察 人,於同年12月26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足參(本院卷 二第1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是兩造間之董事之委任關係於原告任期屆至時即已合法 終止,惟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登記原告為董事, 是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10



年8月2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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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