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昱燐
被 告 瑞元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利息及違約
金,依上開說明,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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