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30號
PCDV,110,補,203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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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梁朝棟
送達代收李佳靜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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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