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09號
PCDV,110,補,2009,20220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張美麗即張益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
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