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David Lim(林東革)
被 告 天主教輔仁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美金100,000,000 元,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
時(即民國110 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
現金賣出匯率28.10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10,500,000 元(計算式:100,000,000 元×28.10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7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