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08號
PCDV,110,聲,308,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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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曹念楚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基益律師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六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六六五六九八八二)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2條,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 表人準用之。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謂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 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 等)在內被告(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 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 司法第21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勝璟公司)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公司 與董事間之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以監察人王依 婷為相對人勝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王依婷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確認與相對人勝璟公司間之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足認王依婷已無從代表相對人勝璟 公司進行訴訟,且被相對人勝璟公司股東會現又無選任他人 代表公司進行本件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 請求為相對人勝璟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勝璟公司提起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等訴訟(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6號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勝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監察 人王依婷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認其與相對人勝璟公司間之監察人委



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相對人勝璟公司之登記卷宗查明屬實,足見相對人勝璟 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則依上列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勝璟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李基益律師 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且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能力,應足以維 護相對人公司於本案訴訟上之利益,且可達訴訟經濟,而屬 適當,復經李基益律師表明有意願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有民事案件電話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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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