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18號
PCDV,110,簡上,318,20220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彭中昭
盧瑞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思怡
彭嘉柔
被 上 訴人 洪憲明
訴訟代理人 洪筱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
3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
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