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79號
PCDV,110,簡,79,2022011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素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
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0,504元(壹仟柒
佰玖拾陸萬零伍佰零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204元(貳拾伍
萬伍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
由狀應按被上訴人之人數附具繕本,是上訴人應再附具6份上訴
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