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84號
PCDV,110,消債清,28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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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邱桂珠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月16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 年 12月2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 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 ) ×10×43=860。
二、據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金額雖達85 2,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5歲(56年生),且近2 年均領 有薪資所得,核其非無以工作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程序解決債務?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 年之收入總額為1,065,695 元,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 額為1,320,264 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 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 需及扶養費?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四、承上,查聲請人之子林○浩、林○瀚於108 年11月25日時已經 成年,何以仍須由聲請人負擔扶養費?
五、陳報聲請人之子林○浩、林○瀚之工作情形,暨每月可得薪資 數額為何?該2 人是否提供聲請人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



銷?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之數額為何 ?若否,不提供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之原因為何?六、請陳報聲請人任職單位名稱、地址,並說明其職務及工作內 容?另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其自110年5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數額。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 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 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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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