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302號
PCDV,110,司簡聲,302,2022012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宋欽桄


相 對 人 宋淑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原址查無其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1年1月12 日新北警林治字第1115371637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