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522號
PCDV,110,司拍,52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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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曉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培育
關 係 人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故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 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54萬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曉兔科技有限公司 於110年6月3日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3,069 萬50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 定書、繳款紀錄、催告函及其送達回執等影本為證。又本院 於110年12月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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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曉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