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520號
PCDV,110,司拍,520,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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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曾訢雨
關 係 人 蘇升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即關係人蘇升塏前 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 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曾訢雨受讓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等件為證,債務人即關係 人蘇升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訢雨, 依首揭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院於110年12月1 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曾訢雨及關係人蘇升塏就本件聲請及其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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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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