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807號
PCDV,110,司促,40807,2022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07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債 務 人 李全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及其中
柒萬零壹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