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612號
PCDV,110,司促,40612,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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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6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歐于穎歐穎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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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