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800號
PCDV,110,司促,39800,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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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800號
債 權 人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勳



債 務 人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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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