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409號
PCDV,110,司促,39409,2022012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9號
債 權 人 松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債 務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
債 務 人 徐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松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