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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