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25號
PCDV,110,勞簡,125,2022012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