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彭宇滄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趙啟漢」之記載,應更正為「趙起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