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69號
PCDV,110,勞執,69,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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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彭宇滄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趙啟漢」之記載,應更正為「趙起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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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